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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5-10-07 10:48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鼓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湘财教指【201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名额分配:

按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等额评审,依据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各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名额。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4000元/年/生、二等3000元/年/生、三等2000元/年/生。

三、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1、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1、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具体条件可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但可适当放宽。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6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6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优秀,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优秀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如见义勇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省级以上刊物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个人三等奖或团体二等奖以上奖励;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6、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以下六种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1)孤儿;(2)父母有一方不健在的单亲家庭困难学生;(3)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困难学生;(4)年度内家庭或直系亲属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困难学生;(5)享受城镇低保补助家庭学生(须出具低保证明);(6)城镇双下岗职工家庭或农村家庭困难学生(须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四、评审程序:

学工办按比例分配名额——系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5天——系部组织申报材料报学工办——学工办组织初审——报院务会审定——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

学工办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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