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三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次最多不超过一个月,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6周。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算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办理休学
手续,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核。
第四条 批假权限
(一)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审批;
(二)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经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七天以上的请假,由所在系、学工办签署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报教务办审批并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条 请假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销假时间等信息。
(二)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三)按照批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年级辅导员)、教学系、学工办及教务办逐级审核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第六条 销假
(一)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所在教学系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请假期满逾期二周未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七条 附则
(一) 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 本规定由学工办、教务办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此前颁发的有关请假规定同时废止。